17日上午9時,兩大空調巨頭格力、美的關于“五谷豐登”商標專用權侵權糾紛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雙方律師就美的公司空調產品使用“五谷豐登”圖文標識是否作為構成商標使用、是否侵犯了格力公司注冊商標權等焦點展開辯論。因案情復雜,法院未當庭宣判。
據悉,2014年12月19日,珠海中院法院一審裁定美的侵權,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格力380萬元經濟損失,美的不服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一審:
美的被判侵權賠380萬
2013年11月8日,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在同一種商品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珠海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500萬元。
據珠海中院一審查明,2010年2月8日,格力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申請“五谷豐登”商標注冊。2011年4月21日,該商標被核準注冊并予公告,注冊有效期為十年。
然而據美的公司提交的證據,早在2010年1月12日,“五谷豐登”就已使用在面向“家電下鄉”的空調產品上。該標識是美的于2009年9月開始設計的。兩大空調巨頭就“五谷豐登”的爭奪戰在2011年底開始。
珠海市中級法院認為,美的公司侵害了格力公司本案商標權。一審判決美的公司及泰鋒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侵權產品。
現場焦點
“五谷豐登”是否會造成公眾識別混淆
二審開庭時,雙方都提交了新證據。在對證據進行質證后,審判長鄧燕輝圍繞雙方上訴訴辯主張,焦點有三個。
美的公司使用“五谷豐登”標識是否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格力公司“五谷豐登”注冊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和知名度?
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
美的:
系正當善意使用
不構成侵權行為
美的公司代理人當庭認為,該公司是作為產品系列名稱使用 “五谷豐登”標識,屬于正當的、善意的使用,并非作為商標使用;五谷豐登圖案與格力公司“五谷豐登”注冊商標不相同,兩者存在明顯差異;格力公司“五谷豐登”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弱,知名度低。因此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美的公司不侵犯涉案商標權。
該代理人認為,客觀上,涉案“五谷豐登”商標沒有知名度,美的自有商標“美的 Midea”為馳名商標,不存在傍“五谷豐登”知名度的條件。主觀上,美的公司不可能放棄自己知名度更高的商標,轉而使用他人沒有知名度的商標。
格力:
美的行為構成侵權
獲利遠超3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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